“UROMEM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7811号“UROMEM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679号

       

      申请人:UROMEMS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7811号“UROME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已经限定为“人用药”商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过限定后,复审商品为“人用药”商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