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帝久DIJI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0071324号“帝久DIJI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654号

       

      申请人:北京七彩环球国际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邵媛媛(转让前名义:董芳)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1日对第20071324号“帝久DIJI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上查询,发现争议商标的注册人同时大量注册其他类别商标并进行售卖,构成不正当注册商标,并以此不当得利。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帝久”售卖网站截图;2.“帝玖”商标加盟店场地应用图、全国加盟招商手册、加盟合同样本、加盟易拉宝、课程展板、招生三折页、网站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董芳于2016年5月24日申请注册,2017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2020年1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于邵媛媛,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为网页截图,未体现商标注册人,仅凭该证据不足以商标注册人具有售卖商标的故意,无法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