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051829号“茶芯芯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692号
申请人:盘才德
委托代理人:广西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51829号“茶芯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929401号“茶芯茗茶”商标、第61189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图片等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植物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果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茶芯芯及图”,与引证商标一构成文字相近;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能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