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2849247号“BANANA
PICTURE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995号
申请人:上海香蕉计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49247号“BANANA PICTURE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故申请商标与第17485031号“BANANAS INTERNATIONAL”商标、第18213280号“BANANA LAB”商标、第15623739号“香蕉咔BANANA K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54304号“BANA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51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注册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五不应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行政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五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除“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