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2615392号“寿司皇 SUSHI O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401号
申请人:广州寿司皇饮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15392号“寿司皇 SUSHI O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主体证明、荣誉、创作说明、使用、广告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寿司皇”和英文“SUSHI OH”组合而成,“寿司”是一种食物名称,“皇”与“寿司”组合使用,具有“寿司之王”或“最好的寿司”之意,“SUSHI”是“寿司”对应的英语单词,“OH”在英文中可以用作表示强烈感情的叹词。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餐馆等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虽然“寿司皇”三字采用的不是普通的印刷字体,但并不影响消费者认读,仍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以致相关公众不会造成上述内容上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