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益达 VIP”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5399306号“益达 VIP”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42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宝多莱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正誉佳业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5399306号“益达 VI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487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商标局认为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通过商标授权的方式使用复审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马桶检测报告;
      2、洗手盆检测报告;
      3、巴西建材展合同;
      4、商标许可合同;
      5、展会、店面照片;
      6、出口销售合同;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以下证据:
      7、经营场所、客户洽谈照片;
      8、产品加工生产照片;
      9、产品照片;
      10、视频宣传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在复审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刘育龙于2006年6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安全灯、管道(卫生设备部件)上的商品,于2010年3月21日获准注册。盥洗室(抽水马桶)、浴室装置、坐便器、桑拿浴设备、洗涤槽、淋浴器、水净化装置商品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被驳回。2018年11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30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2、证据4中的商标许可合同显示刘育龙曾2016年4月23日授权中国益达投资有限公司可以使用复审商标。
      3、证据1、2、6、8、9中检测报告中送检的商品为马桶、洗手盆,出口销售合同显示销售的是洗手盆,产品加工生产照片显示商品为马桶,产品照片显示了马桶、洗手盆。
      我局认为,鉴于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30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其复审期间为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虽在撤销复审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许可合同、检测报告、巴西建材展合同、展会、店面照片、出口销售合同、经营场所、客户洽谈照片、产品加工生产照片、产品照片、视频宣传等证据,上述证据中申请人未能提供中国益达投资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巴西建材展合同所对应发票等证据,无法确认中国益达投资有限公司是否真实参加了巴西建材展,并宣传了复审商标。检测报告、出口销售合同、店面照片、经营场所、客户洽谈、产品加工生产照片均显示商品为马桶、洗手盆,而马桶、洗手盆商品是复审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已被驳回申请的商品,与本案进行复审的水龙头、安全灯、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商品无关。展会照片均为自制证据,无法确认申请人或中国益达投资有限公司参展情况。视频宣传未能体现宣传的场所或发布媒体。故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