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Mecr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3901457号“Mecr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413号

       

      申请人: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01457号“Mecr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37058号“macr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586668号“MICRONBR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394925号“檬露 MENR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837194号“MYCR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和第7720474号“MICR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五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四尚处于商标注册程序中,上述商标状态待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司法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的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他服务上予以撤销。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经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获得初步审定,在其他服务上未能获得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二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字母部分“Mecron”与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macrn”、引证商标二“MICRONBRAND”、引证商标三字母部分“MENRON”、引证商标四“MYCRON”字母构成相近,五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