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莱茵”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08056号“莱茵”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55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德国莱茵石油集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通达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08056号“莱茵”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5]第Y001685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被申请人在2015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未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结果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及授权书、经销商合同、产品图片、宣传册图片、经销商店面招牌图片、销售发票、荣誉证书等。
      申请人向我局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补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信息查询、百度百科介绍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供的主要有关证据材料: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经销商合同、宣传册图片、经销商店面招牌图片、销售发票、荣誉证书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润滑油”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及授权书显示,被申请人授权莱茵德控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我局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产品图片、宣传册图片、经销商店面招牌图片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润滑油产品上,销售发票显示,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对莱茵品牌润滑油产品进行了销售。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润滑油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与之相同或类似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