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LOUMA TOR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8454445号“LOUMA TORC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992号

       

      申请人:义乌市伯裕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云葫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8454445号“LOUMA TOR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87833号“TORCH及图”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