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537443号“NOTHING IS
EVERYTH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705号
申请人:艾伯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37443号“NOTHING IS EVERYTH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精心设计,并非行业广告语,具有显著特征。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持续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百度搜索打印件;2、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3、媒体报道等。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英文“NOTHING IS EVERYTHING”,其中“NOTHING”、“ IS”、“ EVERYTHING”均为较常见的词语,组合后亦可以理解为“没有什么事不可以”等类似宣传用语,使用在复审的服务上,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已取得商标的显著特征,从而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其他商标是否获准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