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VESTOCK INTELLIGE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7251号“LIVESTOCK

    INTELLIGE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991号

       

      申请人:SCR ENGINEERS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7251号“LIVESTOCK INTELLIGE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不是英语里固有的形式,尚未具有已达成共识的含义,无法表达商品的功能。二、已有多件类似商品在相同类别上获准注册。三、经过长期使用和大量推广,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在相关消费者中获得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单词中文翻译页、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信息、相关报道、实际使用情况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LIVESTOCK INTELLIGENCE”,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表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