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3935004号“BLUE AQU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706号
申请人:博露雅迩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35004号“BLUE AQU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5748197号“AQUABLUE”商标、第11590393号“AQUABLUE”商标、国际注册第1395309号“AQUABL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照明器械及装置;冷却装置和机器;冰箱;水加热器;供暖装置”商品上的复审,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在“照明器械及装置;冷却装置和机器;冰箱;水加热器;供暖装置”商品上的复审,驳回决定中关于该部分商品的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的“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卫生器械和设备;水净化装置;水过滤器;水消毒器;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饮用水过滤器;消毒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的“照明器械及装置;冷却装置和机器;冰箱;水加热器;供暖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