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980030号“上好大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964号
申请人:山东上好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0030号“上好大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其独特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文字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具备了商标的识别作用。二、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上好大礼”,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另,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