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东莞仁康医院DONG GUAN REN KANG HOSPIT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258477号“东莞仁康医院DONG GUAN REN

    KANG HOSPIT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962号

       

      申请人:东莞仁康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顺捷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58477号“东莞仁康医院DONG GUAN REN KANG HOSPI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24585号“仁康堂”商标、第19060366号“仁康医院ROKO Hospital及图”商标、第1255835号“康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饮食营养指导;美容服务”两项服务项目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所含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以及行业性质与申请人的名义完全相符合,不存在任何实质性的差异,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医院的创办资料信息、申请人医院的文化与荣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食营养指导;美容服务”两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商标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现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东莞仁康医院”与引证商标三文字“康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心理专家服务;整形外科;医院;试管受精;保健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查找和提供医药信息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心理专家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饮食营养指导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美容服务不在同一服务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东莞仁康医院DONG GUAN REN KANG HOSPITAL”整体已形成了区别于地名“东莞”的含义,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疗养院;康复中心;配镜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