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383499号“TUBE SHOWE RO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344号
申请人:上海嗲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383499号“TUBE SHOWE RO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662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6211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9083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8818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9081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1700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眼镜、时间记录装置、录音装置、计算机硬件和消费电子产品机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仪器;智能手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航仪器;智能手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