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ARB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599982号“ARB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586号

       

      申请人:爱宝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99982号“ARB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27035号“ARB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251214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部分宣告无效,在“染色剂;水彩固定剂;松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食用色素;印刷油墨”商品上予以维持,该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在食用色素、印刷油墨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颜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食用色素等有效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两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