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617736号“教学助手TEACHING
ASSISTANT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903号
申请人:武汉天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7736号“教学助手TEACHING ASSISTANT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中文“教学助手”、英文“TEACHING ASSISTANT”和经过设计的汉字“教”构成的组合商标,并非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一直将申请商标使用在同名教育软件平台上,在市场中持续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合同、部分宣传材料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教学、教育等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表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