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海峡股交HAIXIA EQUITY EXCHAN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242093号“海峡股交HAIXIA EQUITY

    EXCHAN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214号

       

      申请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华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2093号“海峡股交HAIXIA EQUITY EXCHAN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2372号“海峡HAIX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64501号“海峡石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85775号“海峡粮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087135号“海峡房产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520034号“海峡名医网HXMYW.N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925001号“海峡百年品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697073号“海峡人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4374245号“海峡能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4390916号“海峡能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4408004号“海峡渔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在市场上实际共存,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也应将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且引证商标八、九、十已被删除,其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力冲突。申请人已就申请商标投入大量的宣传广告,若被驳回,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已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九、十已被我局做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九、十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海峡”,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共同使用在商业中介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心理测试挑选人才、商业文档管理、商业审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含有“股交”,易使消费者理解为“股权交易”、“股票交易”等含义,该标志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业文档管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及性质等产生误认,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