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116345号“酒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862号
申请人:刘上上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16345号“酒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特殊含义,属于暗示性标识,通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推广已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制酒的照片、申请人住宿店面照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酒宿”为纯文字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表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