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绝品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201281号“绝品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853号

       

      申请人:湖南绝品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唯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1281号“绝品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9137号“绝品”商标、第35986576号“绝品屋JUE PIN W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注册审查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绝品斋”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绝品”、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绝品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商业管理辅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