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764272 - 商评字[2020]第0000088634号 - 申请人: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764272号“盈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634号

       

      申请人: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64272号“盈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67404号“盈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41117号“盈烽鲜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2.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形成特定的对应关系和知名度。3.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相关撤销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盈峰”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盈峰”文字构成相同,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会计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