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5100号“ARTOS 3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593号
申请人:LEICA MICROSYSTEMS GMBH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5100号“ARTOS 3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52073号“AART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ARTOS”与引证商标“AARTOS”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显微镜用薄片切片机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测量仪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