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173845号“云测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614号
申请人:巨擎网络科技(济南)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济南乐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73845号“云测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较高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相关网络截屏等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申请商标已由济南乐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转让至巨擎网络科技(济南)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云测速”通常被理解为“计算机云测速”,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作为商标予以注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