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光头佬 GUANGTOUL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2039809号“光头佬 GUANGTOUL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855号

       

      申请人:广州光头佬联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039809号“光头佬 GUANGTOUL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6275号“光头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55520号“光头 GUANGT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921363号“光头 GUANGT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9730号“光头佬 BAREHEADEDO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10662号“光头佬 BAREHEADEDO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异议程序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7885号“佬光头 OLDBAREHEAD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字典解释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用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三注册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失去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在“燕麦片;面包”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光头佬 GUANGTOULAO及图”与引证商标五“光头 GUANGTOU”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糕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