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良仓世家超市 Liangcangshijia superstor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1752512号“良仓世家超市

    Liangcangshijia superstor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854号

       

      申请人:良仓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752512号“良仓世家超市 Liangcangshijia superstor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92415号“良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82332号“良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121474号“良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017947号“良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105601号“良仓孵化器 INCUBA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四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依法驳回,相关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在“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获准注册,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相关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良仓世家超市 Liangcangshijia superstores”与引证商标二、四“良仓”、引证商标三“良仓及图”、引证商标五“良仓孵化器 INCUBATOR”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运动员的商业管理;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