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沃尔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0578165号“沃尔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842号

       

      申请人:沃乐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0578165号“沃尔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32645号“沃尔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沃尔夫”与引证商标“沃尔夫”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