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那匹萨 Lapizz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7300471号“那匹萨 Lapizz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828号

       

      申请人:简那罗•蜜雷
      委托代理人:北京昂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7300471号“那匹萨 Lapizz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第7872028号“L.A.PIZZA L.A.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7623号“那及图”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失去商标专用权,且至本案审理时已超过一年,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述第3637623号“那及图”商标注册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超过一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43440号“那 NACOFFEE”商标、第17157562号“那系及图”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