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Sup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9412278号“Supi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606号

       

      申请人:苏匹亚多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罗礼贵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05日对第29412278号“Sup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本案申请人是韩国知名的设计、生产及销售BJD人偶的公司。申请人的“SUPIADOLL”商标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在韩国、中国等国家广泛宣传及使用。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SUPIADOLL”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模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在第28类申请人了共计141件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中不乏大量知名的韩国玩具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带来了及其恶劣的负面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的网页打印件;2.申请人“SUPIADOLL”玩具广告宣传、销售使用等证据;3.申请人的韩国商标注册证及翻译;4.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列表;5.被申请人的公司登记信息;6.被申请人销售假冒产品的网页;7众多正牌玩具厂家及消费者在互联网发帖的打印件;8.《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声明函》;9.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日申请注册,2019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我局审理本案之时,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有302枚商标,其中包括在第28、35类等类别上的“Dollshe Craft SINCE2003及图”、“SADOL”、“DOLLMORE”、“LINACHOUCHOU”、“RSDOLL”、“DOLLSOOM”、“IPLE HOUSE及图”、“Cocoriang”、“NAPI”、“Supia”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将与“Supia”相同或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在玩具等商品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Dollshe Craft SINCE2003及图”、“SADOL”、“DOLLMORE”、“LINACHOUCHOU”、“RSDOLL”、“DOLLSOOM”、“IPLE HOUSE及图”等多件商标,上述商标均与韩国玩具从业者在先注册或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作为玩具行业的从业者,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的恶意注册行为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