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6889308号“HUAWEI Mate8”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822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6889308号“HUAWEI Mate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35655号“MATE”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依法宣告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96342号“MATE Mj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他已被我局依法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4483号“mate”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田淑芹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