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牛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9355644号“牛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959号

       

      申请人:保定众义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55644号“牛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83183号商标、第8923174号商标、第24088853号商标、第37205222号商标、第37227670号商标、第37365128号商标、第381458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四至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构图要素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状态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