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256422 - 商评字[2020]第0000088303号 - 申请人:苏州市悦季澜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256422号“悦季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303号

       

      申请人:苏州市悦季澜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56422号“悦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243476号“悦季”商标、第17381739号“悦季茶”商标、第28239221号“李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经过设计的文字“悦季”,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是否获准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