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华歌尔Wacoal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3943046号“华歌尔Wacoal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710号

       

      申请人:深圳凯俪医疗保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斯宣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株式会社华歌尔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4日对第13943046号“华歌尔Wacoal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834352号“华歌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是专门从事内衣制造销售的企业,“华歌尔”作为被申请人的独创品牌和中文商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是对被申请人在先使用在第25类上的驰名商标“华歌尔”的恶意抢注,同时构成对被申请人公司商号权的侵害。被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被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华歌尔品牌的介绍;2、第161818号“華歌爾”商标的商标档案;3、华歌尔(中国)时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4所获荣誉;5、无效宣告申请书;6、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7、企业信用信息;8、第11834352号“华歌尔”商标无效宣告质证理由书;9、第11834352号“华歌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10、(2017)京73行初4734号行政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刊登于2016年6月28日第1509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口罩、缝合材料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17]第0000052647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裁定已生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688期《商标公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处于2014年5月4日至2019年11月1日之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申请人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适用条件,该条款成立的前提条件已不存在。因此,申请人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之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