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83775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969号
申请人:江苏农家凤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盐城市伟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377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80922号商标、第14326231号商标、第7002340号商标、第7928002号商标、第355169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粉、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茶饮料、饼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