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715274号“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808号
申请人:和诚天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亿企(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5274号“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8218号“和”商标、第3398223号“和”商标、第6423127号“和”商标、第13959994号“和”商标、第5925977号“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专用期限至2020年4月20日,引证商标五专用期限至2019年12月20日,至本案审理时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现处于宽展期内,上述两引证商标是否续展不影响本案审理结果。申请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三、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评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过滤器;暖足器(电或非电的)”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