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975500号“招商帮 帮企业招商 zsb.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010号
申请人:中视电广(北京)国际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科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75500号“招商帮 帮企业招商 zsb.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有在先类似商标的延续。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28315号“258”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功能等特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它类似商标获得注册专用权,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