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天山金观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952962号“天山金观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805号

       

      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区茶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52962号“天山金观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金观音”系茶类产品的通用名称,其使用并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天山”系列商标所获荣誉;百度百科关于“金观音”的介绍;宁德市蕉城区政府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显示“金观音”系茶叶品种证据;在先“天山”系列商标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由文字“天山金观音”构成,其中“观音”为佛教偶像,用作商标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