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宝贝天地BABY WORL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425068号“宝贝天地BABY WORL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014号

       

      申请人:佛山市宝来屋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世纪商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5068号“宝贝天地BABY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8211号“宝贝天地及图”商标、第16599570号“宝贝天空”商标、第17370993号“宝贝天空Baby Sky”商标、第17083101号“宝贝领地BABY REGION”商标、第8820671号“贝比沃 BABY WORLD”商标、第34865112号“傲乐美 ORALMATE及图”商标、第8350598号“本心BenXinMedicine及图”商标、第31619590号“WORLDBABY”商标、第35455250号“吉姆托托 JIMU TUOTUO BABY WORL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八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宝贝天地”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汉字“宝贝天空”、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汉字“宝贝领地”,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上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认读字母“BABY WORLD”与引证商标八“WORLDBABY”,字母构成相同,仅顺序不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八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九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八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