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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61429 - 商评字[2020]第0000095031号 - 申请人:巴拉吕克莱班社团

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142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031号

       

      申请人:巴拉吕克莱班社团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14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8350号图形商标、第411925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三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钱包(钱夹)、伞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钱包、伞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十分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