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786397号“习楷CHICE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427号
申请人:扬州名模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妙义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86397号“习楷CHIC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邀请专业公司独立设计,字体为楷体(是顺应商标原意的学习楷体字),中英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多年使用,在相关服务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门店使用情况等证据(U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经过使用可以获得显著性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