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RGINIABL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2790153号“VIRGINIABL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53626号重审第0000001720号

       

      申请人:曼尼菲图科罗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53626号《关于第22790153号“VIRGINIABL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94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531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申请商标“VIRGINIABLU'”整体为无固定含义的臆造词,虽然其中“VIRGINIA”的含义为弗吉尼亚州,但是对于中国相关公众而言不易将申请商标中的部分拼写单独认读,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根据二审判决,我局认为,虽然申请商标中的“VIRGINIA”的含义为弗吉尼亚州,但是对于中国相关公众而言不易将申请商标中的部分拼写单独认读,因此,申请商标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