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441233号“一步空间ONE STE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536号
申请人:沈阳北方格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41233号“一步空间ONE STE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18792号“ONE STEP一步及图”商标、第7959706号“ONE STEP一步及图”商标、第32945906号“by one step”商标、第15398061号“ONE-STOPS”商标、第22161938号图形商标、第36653450号“OneSte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密切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行业不同,且地理位置相距较远。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申请审查中被依法驳回,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中被依法撤销,其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商业询价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字母“ONE STEP”与引证商标三“by one step”、引证商标四“ONE-STOPS”、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认读字母“OneStep”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在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三、四、六相区分的显著性。
另,申请人认为所属行业不同,地域差异显著,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