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247582号“慧者之选Huizhezhixu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365号
申请人:幸福定律(北京)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47582号“慧者之选Huizhezhix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6317122号商标、第1033548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