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P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566034号“DEPO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462号

       

      申请人:潘泽里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66034号“DEP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DEPOT”构成,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相关公众无法将其作为商标标识,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商标的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