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6254024A号“国信”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907号
申请人:青岛国信蓝色硅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海坤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北方海洋海产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6日对第26254024A号“国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于“国信海洋牧场”(主体为“国信”)使用在先,是该品牌的创始者。经申请人使用,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主体完全相同,与申请人及申请人集团名称完全相同,主观恶意明显。三、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申请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损害申请人及广大用户的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简介、国信集团简介、领导关怀、关系证明;
2、商标设计思路、使用背景、使用证据、宣传册;
3、经营合同;
4、广告宣传情况、招标文件、荣誉称号、奖项;
5、示范区项目、产品检验单;
6、国家现代海洋牧场科技创新联盟常务理事单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注册在先、使用在先。二、“国信”并非申请人的专属名词和缩写。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甲壳动物(非活)”等商品上,于2018年12月14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我局认为,关于焦点问题一,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对于在先商号权的保护以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前提,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因此,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成立的要件之一为: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系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甲壳动物(非活)”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其所主张的“国信”品牌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