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346619号“有型倍达RAPID PROTE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601号
申请人:生命物理知识产权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46619号“有型倍达RAPID PROTE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主要成分即为蛋白质,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与申请人产品类似的产品介绍、产品成分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认读字母“RAPID PROTEIN”可译为“快捷蛋白质”,指定使用在营养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在先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