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70 1947-2017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6582号“70 1947-2017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292号

       

      申请人:FERRARI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6582号“70 1947-2017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宠物靠垫、非金属制固定式狗用垃圾袋分配器、家养宠物用床、狗床商品上使用申请商标,申请商标在除宠物靠垫、非金属制固定式狗用垃圾袋分配器、家养宠物用床、狗床以外的其他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则与驳回引证的第195111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为世界知名的汽车生产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具有极高知名度的跃马图形与代表申请人成立70周年和代表申请人1947年成立至2017年共70周年的时间段构成,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北京中信公证处出具的申请商标数字部分为申请人历史的公证书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靠垫、非金属制固定式狗用垃圾袋分配器、家养宠物用床、狗床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使用在除宠物靠垫、非金属制固定式狗用垃圾袋分配器、家养宠物用床、狗床外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数字“70 1947-2017”及跃马图案组成,整体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宠物靠垫、非金属制固定式狗用垃圾袋分配器、家养宠物用床、狗床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