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6544201号“犬尚净”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101号
申请人:北京盛大康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州信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保定百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6日对第26544201号“犬尚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23044356号“犬伤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犬伤净”由申请人独创,经过大量的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相近的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政府采购网截图。
2、重庆市物价局公开信箱回复截图。
3、黄冈市疾病控制中心犬伤净采购项目询价结果公告。
4、产品销售发票及货物清单。
5、带有申请人“犬伤净”商标的产品图片及包装。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1日提出注册,经审查于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兽医用洗液;医用敷料”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3月7日提出注册,经审查于2018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消毒剂;消毒剂”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因此,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由于引证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获准注册的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兽医用洗液;医用敷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别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