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2048353号“国丰农业GUOFENG
AGRICULTURA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68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NHL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国丰(福建)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点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048353号“国丰农业GUOFENG AGRICULTURA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590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5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网络搜索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复审商标的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在茶、豆浆等商品上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经营场所户外图片、产品陈列照片、专卖店及微店图片;
2、被申请人与苍南县龙港亚利印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豆浆纸杯定制包装合同、杯体平面图;
3、被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会呼吸的茶”文章截图;
4、青海新闻网报道的“百年赖茶 再续千年产茶真味”文章截图;
5、被申请人在宁德市第八届茶王赛中获得的奖牌;
6、“松柏翠柏 贡眉白茶饼”的产品销售合同及包装定制合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9日向我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我局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决定维持了复审商标的注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其在本案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5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1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图片未显示形成日期,且该证据为被申请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2、6包装定制合同、销售合同在无相应发票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上述合同确已实际履行。证据3、4、5与复审商标的使用缺乏直接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咖啡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