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337984号“TACT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2913号
申请人:战略游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37984号“TACT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悠悠球;体育活动用球;台球;台球桌”商品,第1513057号“TACT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将不构成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第7555609号“TACT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程序中,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悠悠球;体育活动用球;台球;台球桌”商品,故本案复审商品仅限2802、2807群组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拼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网球拍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