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41111号图形商标
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67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三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号友谊宾馆颐园写字楼
申请人因第1411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614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已被我局编号为“商评字[2019]第0000109528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其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10月27日公布的第1669期《商标公告》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撤销复审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鉴于复审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邵燕波
2020年04月22日